著作权对于商标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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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对于商标有什么关系?

作者:重庆亨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6 08:32:22

现在重庆商标注册形式已经不单单是以文字形式而出现,这其中包含了图形等其他元素。而这些元素需要进行精心的设计。所以很多公司在设计自己的LOGO、商标或广告语时,一般都会委托专业公司来操作,甚至通过广告征集设计作品。很多人不了解著作权对于商标有什么关系?

在进行这些设计的同时企业们应当注意一些事情。企业公司需要注意《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说到这里我们公司提醒您,在您找了公司进行设计之后,最好是在商标申请的同时申请版权,并且签署版权归属合同,明确该版权是归谁所有。不然日后当您使用之后有可能会发生版权方面的纠纷。同时还要提醒您,尽管是专业公司为您进行的设计logo等等,还是要进行先进行商标查询,在进行商标注册。因为不是经过设计就可以注册成功。

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是指在重庆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认为该商标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因而不受理该申请、不下发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一般而言,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9、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11、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2、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13、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14、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5、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6、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在申请重庆商标注册程序是怎样的?申请商标注册首选要选择好你的商标名称。商标名称可以由文字、图形、数字、字母、声音、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

确定好商标名称后,可到中国商标网或超凡商标查询系统查询商标的在先注册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于我国商标申请量较大,在查询商标时可能需要反复修改商标名称,评估注册风险,最终确定要注册的商标,并制作出商标标识图样。完成该步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选择商标注册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1、商标注册申请书;2、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话);3、主体证明材料(个人的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确认材料无误后,可自己递交申报材料,也可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递交申请材料后,商标局大概4个月下发受理通知书,如形式审查不通过需要补正或重新提交申请。拿到商标受理通知即可将商标打上TM标识进行使用。

最后,从提交申请到最终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大约需要12个月,其中递交申请后3个月左右下发受通,受理后前9个月为审查排期,后3个月为通过商标局审查后的公告期,最后是制作证书及下发大概1个月。申请人需要时刻关注在公告期内是否有他人提出异议,并根据商标局下发的异议答辩通知书提交异议答辩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册国际商标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地位的象征,既可以占领市场,又可以防止商标抢注,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有利而无一害的。近年来,已有不少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给这些商标所有人开拓海外市场造成巨大麻烦。有调查显示,国内知名品牌面临的海外商标抢注危机已经极为严重。而对于企业来说,等要开发海外市场之后才考虑重庆商标注册,往往已为时已晚。根据各国商标法律,各国均只保护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并且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均采取“先注册原则”。

这样,对于未能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国外已经注册多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得不到保护;而且,即使在本国申请注册,但申请晚于他人也得不到保护。

另一方面,工业产权贯有的地域性特点,注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实行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与在本联盟其他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所以,一旦发生对他人商标在国外的抢注行为,一般不会遭禁止。即使是对驰名商标而言,尽管有准予撤销被抢注的驰名商标注册的特别保护规定,但也是有条件的:一是从申请撤销的理由看,仅限于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他人驰名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

尽管商标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从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看,并无直接限制商标抢注的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商标权的取得大多实行申请、注册制度。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无法也不可能对某商标谁先使用谁后使用作出准确判断,而且,商标又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特征,对商标实行注册管理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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