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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多年的商标被别人抢注该怎么办?
未注册商标是指直接使用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所使用的商标一直没有人注册,那么你不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一旦商标被他人抢注,那么你辛苦经营的品牌就要拱手让人了。如果再次使用被抢注的商标,还很可能被他人告侵权,得不偿失!以代办重庆商标注册多年的经验提醒您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工作,万一使用多年的商标被别人抢注该怎么办?
(一)从“恶意抢注”方向入手经过良好经营的商标才有价值,即使成功注册了商标也要注重商标经营。那如果你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别人抢注了,怎么办?提醒您只需找出对方抢注的理由和证据,就可以判定对方商标抢注无效。
商标被抢注该怎么办?首先,要明确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标抢注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2、商标抢注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被定义成“恶意抢注”,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如何应对商标抢注行为?
1、收集并整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自己使用商标的材料以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一个商标在境外被抢注成功,我国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花巨额资金向抢注人购买商标使用权;要么放弃在该地区的商品销售,这样会严重影响这个品牌的国际化发展,甚至使该品牌彻底失去国际市场。南存辉认为,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企业知晓海外抢注信息途径有限,即使知悉,也是在抢注商标已获准注册后;三是海外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耗时长。为此,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简化中国企业办理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手续,对中国企业国际注册予以相应资助。一方面,加强宣传,提升中国企业对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的注册意识,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贸易未动、商标先行,同时简化办理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手续,进一步推动国际注册便利化,如降低申请条件、减少证明类材料、缩短马德里注册国内审查阶段期限、优化流程等;另一方面,参照专利资助政策,出台海外商标注册资助政策,鼓励中国企业积极进行海外注册布局,提升我国企业品牌知名度。
第二,建立海外商标抢注预警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工商系统、行业协会、第三方数据平台,定期收集海外商标被抢注信息,定期向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建立海外商标抢注预警机制。
第三,鼓励、引导、支持企业积极维权。如收集公布国外商标法律制度,公布典型海外维权案例;制定商标海外维权工作方案,指导企业维权;对于恶意、大规模、重复性抢注行为,致函抢注国政府或知识产权局,请求关注处理该商标案件;对于来源于国内的抢注人,将商标抢注记录纳入信息公示系统,同时使领馆对其出入境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018年上半年我国重庆商标注册申请量358.6万件;今年6月,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3142.8万件,累计注册量1939.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680.7万件,平均每6个市场主体就拥有一个有效商标。惊人的数据背后是市场主体的突飞猛涨,商标注册越来越不容易,如何才能更好的注册商标、保护商标呢?
商标名称一定要检索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最重要的就是进行商标名的检索,确定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率先进行了注册。而且,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判断。名字的检索可以说是商标申请的前提。注册申请一定要趁早申请注册要趁早,因为商标的资源有限,早一天注册就能增加注册的成功几率,避免盲审的撞车现象。
组合商标建议分开注册我国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要素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有的商标是单一要素,有的是组合申请,我国采取各构成要素单一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所以将组合商标分开注册将会大大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跨类别注册进行保护商标是分45个类别,根据产品的性质,涉及到的类别很多时候不是单一的。
比如餐饮行业,就会涉及到29类食品类,30类调味品、糕点类,35类广告推广,40类食品加工类,43类餐馆、饭店类等。所以跨类别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商标注册证不是终点取得商标的注册证也不是万事大吉,商标的监管、维护都是不能忽视的。比如商标是否被他人侵权,商标是否到期,商标的管理和商标权的获取同样重要。
争议撤销是指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争议,致使该商标被撤销,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使用如下13种情形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属于不当注册,在商标争议中会引起商标撤销可能。
(1)同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识、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10)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2)缺乏显著特征的;
(13)使用不当的三维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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