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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
一提及商标注册,在很多人看来办理起来很复杂,而且等待的时间也很久,会浪费很多的人力与精力,导致很多的商标注册人慢慢的打消了要注册商标的念头,其实商标注册真正办理起来并没有想象的这样复杂,只要我们前期做好准备,后期就只需等待结果就可以了,对于重庆注册商标我们要注意三大要点。
要点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就是后期商标专用权的所有者,国家对于商标注册人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要点二、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选择: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可自愿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自己直接办理。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可在中国委托有条件的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要点三、商标的注册条件满足:我国对于注册商标的要求也是较为严格的,需满足一定条件的商标才能提交申请,国家商标局才会受理。
1)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商标的禁止条款:商标法对于商标命名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其中就明确提出禁止使用的商标名称,如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涉及到国家的敏感词汇等,都是明确禁止使用的。
商标查询的方法,在商标注册的流程中,商标查询是第二步,当商标设计好了之后,就需要将商标的图样或者是商标的名称进行查询,那么商标查询的方法有哪些?商标查询的方法商标查询的方法有哪些?商标查询看起来十分的简单,但实际上也是一个“技术活”,需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经验的人才能够准确的进行查询,才能确保商标查询的结果。而商标查询的方法有很多,例如说采用的综合、拆分、跨行业等等各种方式进行查询。商标局官网有多个查询入口,包括近似查询和综合查询,由于专业受限,我们可能会到综合查询的入口进行检索,届时若没有检索到相关的商标信息,而后理所当然提交了注册申请,这样的风险系数还是很高的。
因为我们无法确定近似商标是否不存在,为此建议大家选择专业的商标注册机构进行查询,有商标注册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建议,可以避免很多风险的产生。同时为了避免商标有可能存在相同和类似的情况,大家可以一次性多准备几件商标,一起办理商标查询,这样一来可以在商标查询结果出来之后,给与大家更多的选择性,二来也能够节省更多的时间。如果打击选择单一的商标数量去进行查询,那么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大家也只能够撤回申请,再次进行修改或者是重新设计。
1、申请人资格:
( 1)自然人或法人。
(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
(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
2、欧盟商标注册流程(顺利情况):
( 1)形式审查: 申请递交后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
( 2)检索报告: 内协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欧共体商标是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同时,除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 3)实质审查: 内协局审查欧共体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绝对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
( 4)公告: 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欧盟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3 个月为异议期。
( 5)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商标注册证书。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 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 大概需要 18-24个月。
3、有效期: 从申请日起算 10 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 6个月申请商标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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